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蘇建規字〔2017〕1號
《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已于2017年7月28日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革和完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業改革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同意江蘇省開展房屋市政工程領域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函》(建辦市函〔2016〕474號)的精神,自2016年7月起,我省部分市、縣(市、區)開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試點工作,在創新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事業的改革與發展,解決當前招投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就全面推進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以落實工程項目法人負責制為核心,強化主體責任,放管結合;以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為目標,進一步簡化程序,優化流程;以提高信息公開度為抓手,著力打造合法高效、陽光有序的招投標市場環境;以維護招標投標各方合法權益為根本,創新方法,強化監管。認真總結、廣泛汲取省內外招投標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做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和機制,推動我省招投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突出重點,放管結合
(一)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施工、貨物、服務,以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否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確定是否必須招標發包(不受項目總投資額大小的限制)。但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二)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發包人自主決定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以及是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但總投資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國家融資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除外。
(三)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如國有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項目,房地產項目等),發包人有控股或被控股的企業依法能夠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發包人可以將項目的施工、貨物或者服務直接發包給上述企業。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各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四)根據我省建設工程代理市場的實際,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分別承擔單個標段合同估算價1億元和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招標人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提交發包初步方案的同時,就自行招標事宜向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格式見附件四)。
(六)建筑設計方案招標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招標項目、政府集中建設的大型及以上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含社會代建項目),可采用“評定分離”制。具體辦法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另行制定。
(七)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招標控制價和中標價的差值,但不超過中標價的10%。
(八)施工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暫估價應當符合市場價格水平。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人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暫估價招標的招標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暫估價招標可以由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組織招標,也可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
三、創新方法,提高效率
(九)同一招標人在一定的時間段內(一般為半年至一年)同類小型、簡單、通用的房屋修繕、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維修或者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可采用“預選招標”的方式確定中標人,具體辦法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另行制定。
(十)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上述時限的,招標人應當順延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十一)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符合以下要求:
1、招標人可以委派1名具備中級及以上工程類相關職稱或者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的代表參與評標(“評定分離”項目除外)或者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擔任其所代理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
2、施工招標需要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其中,評審技術標的評委不少于5人的單數。服務、貨物招標需對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進行評審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3、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其中經濟類評委不少于2人。
4、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
5、來自同一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1人。
6、評標專家的評審費用由招標人支付。
(十二)施工招標項目中,屬于承包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或者提供3個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廠家品牌的同檔次產品供投標人選擇。投標人擬選擇推薦的廠家或品牌以外的產品,應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并由招標人同意。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明確所選的廠家品牌產品;也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承諾使用招標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選擇。具體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十三)全面實行電子招投標。施工、服務和貨物除因技術等原因不能采用電子招標的以外,應當實行電子招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且對技術標進行量化評審的施工、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的監理招標項目,必須實行遠程異地評標。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以對貨物、其他服務招標項目實行遠程異地評標。電子招投標應當使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的信息數據。
實行電子招投標的項目,其施工、服務、貨物的技術標評審應當采用暗標和橫向評審制,項目負責人答辯亦應采用暗標方式評審,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四、信息公開,陽光操作
(十四)招標信息公開。招標公告(包括資格預審公告,下同)、開標情況、評標結果公示、中標結果公告等應當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發布。
信息發布時間和有關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不應當包含連續3日及以上的節假日時間;開始時間應為工作日,結束時間不是工作日的,應當順延至工作日。
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除工程圖紙外,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公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人)實際獲取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一致,否則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十五)評標結果公示。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應當發布評標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還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資格預審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或項目負責人獎項、業績等;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還應公布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得分。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改變擬中標人的,應當重新公示擬中標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六)中標結果公告。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中標價、中標工期、招標人定標原因及依據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等。
(十七)招投標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招投標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在公示期間,投標人有下列行為的,其他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拒絕其投標;評委有下列行為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的,不得承攬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1、招投標各方主體及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公示不少于3個月。
2、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1-3個月:
(1)除不可抗力的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無故不獲取招標文件或者獲取招標文件后放棄投標,或者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無故撤銷投標文件等,公示2個月;
(2)遞交無競爭力的投標文件的(無競爭力投標是指不以中標為目的的投標,包括投標報價畸高、投標文件故意漏項缺項、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違反招標文件中已醒目標識的無效投標條款且事先未質疑等情形),公示1個月;
(3)企業一年內4次在全省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的,公示1個月;
(4)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的,公示3個月。
3、評委在招投標活動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3個月:
(1)一次性被扣20分的;
(2)將個人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的;
(3)未經評標現場監管人員或者見證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離開評標區或者早退,以及不服從評標現場監督與工作人員管理的;
(4)無故拒絕參加復議的。
4、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1-3個月:
(1)出現較重失信行為的公示1個月;
(2)出現嚴重失信行為,公示3個月;
(3)單位日常行為考評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8分的,公示2個月;
(4)從業人員日常行為考評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3分的,公示2個月。
(十八)其他信息公開。與招投標相關的在建工程信息、項目負責人變更信息、招標終止信息和投標保證金提交情況等均應當及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和“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上發布。
五、規范流程,強化監管
(十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施工、服務、貨物和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人應當設定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或者其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施工招標資格審查應當使用附件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施工招標評標應當使用附件三《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二十)資格預審文件設定的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和招標文件中設定的無效標條款應當清晰、明確,并集中單列。其中,無效標條款應當僅限定為本意見附件三第六條所列情形。特殊情況招標人需要另行規定無效標條款的,應當在招標文件備案時作出說明后寫入招標文件。凡招標文件未集中單列的無效標條款,評標委員會不得作為否決投標、判定無效標的依據。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報價文件必須加蓋造價從業人員執業章,也不得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活動作為拒絕其投標或判斷無效投標的依據。
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對資格審查條件、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付款方式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二十一)在評標過程中,除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外,評標委員會認為因招標文件缺陷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二十二)建立專家評議制度。招標人在處理異議的過程中,或招投標監管機構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對于出現難以認定或解決的法律、技術問題時,可以組建爭議評議專家組評議,評議意見作為異議、投訴處理的主要依據。
(二十三)建立招投標后評估制度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雙隨機”檢查制度。各招投標監管機構每年要組織資深評標專家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招標中存在異議和投訴的項目,以及有代表性的專業項目實施評標后評估,通過后評估規范招投標各方、特別是評標專家的行為。對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實施定期“雙隨機”檢查,檢查的內容、程序及處理結果應及時公開,并將檢查的結果與代理機構信用考核掛鉤。
(二十四)異議和投訴應嚴格執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一般應在招投標交易、監督平臺上受理和處理。招標人在異議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重新評標的,應書面報告招投標監管機構。
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或投訴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或投訴反映的內容需要重新評審的,由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原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重新評審,但不因此重新確定投標人入圍資格和評標基準價。
六、切實加強招投標改革意見的組織實施
(二十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改革與創新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貫徹各項意見和措施。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發展改革、政務服務、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爭取支持、形成合力,切實通過意見的實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二十六)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要提高認識,主動作為。要堅持備案管理、過程監督、依法查處的監管方式,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積極創新監管模式。要切實加大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備案,資格預審、開標評標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力度,及時糾正、制止招投標市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七)本意見中的服務招標包括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單獨發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招標執行《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建部第33號令)。
本意見及附件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分析總結,對存在的不足及應改進的地方,及時反饋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意見》(蘇建規字〔2013〕4號文)作廢,之前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 1. 相關概念定義
2.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
3.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4.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部分用表(格式)
附件1
相關概念定義
1、工程分類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10000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2000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2000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萬元-1000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規模以下工程。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規模進行適當調整。
2、技術復雜工程
(1)房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單跨跨度39米以上或者單體建筑面積10萬平米以上建筑物;75米以上大跨度鋼結構工程;高度120 米以上的高聳構筑物;深度或者高度10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邊坡支護(局部開挖面積不一致的,超過10米深度的基坑面積須超過基坑總開挖面積的50%以上)工程;按五星及以上標準設計的賓館;大型仿古建筑(單體面積1000平米以上);音樂廳、博物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候機樓、會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用裝配式等新型技術建設的房屋建筑。
(2)市政工程:斷面面積超過25平米以上或單洞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單跨45米以上的城市橋梁、直徑2米以上的大口徑頂管工程、15萬噸/日以上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25 萬噸/日以上的給水泵站、垃圾處理場、高壓或者次高壓天然氣場站及管線工程、液化天然氣(LNG)儲罐項目、長距離輸水隧洞、綜合管廊、深度或者高度10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邊坡支護(局部開挖面積不一致的,超過10米深度的基坑面積須超過基坑總開挖面積的50%以上)。
(3)軌道交通區間車站主體、軌道鋪設、監控信號安裝、智能化等有特殊專業要求的工程。
(4)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術的各類實驗(檢驗)室工程。
(5)其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如:采用曲面幕墻、爆破拆除、建筑物平移、金庫、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網架工程等,以及經5名以上專家論證確定的其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
上述“工程分類”、“技術復雜工程”僅用于招投標環節,“技術復雜工程”指標段特征符合上述規定;其表述“以上”均包括本數。
3、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是指項目在高度、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量化指標與招標工程相類似。
設置同類工程業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只能設置不超過2個量化指標。其中面積、造價量化規模指標,大型及以下工程、技術復雜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設置不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的80%,特大型工程不超過60%。其他指標的設置不得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
(2)“類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3年,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
“類似工程”證明材料一般為合同、竣工驗收證明及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量化指標及期限。
4、在建工程
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附件2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的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項目施工招標的資格審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四條 資格預審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兩種方法。資格后審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資格預審公告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規定資格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審查。
有限數量制是指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順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第五條 資格審查的方式選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一般應當采用資格后審;
(二)對于大型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
(三)對于特大型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可以選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對有限數量制的使用應當嚴格控制。
第六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不得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依法進行的資格審查活動。
第七條 資格審查實行網上電子審查,資格審查活動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并接受招投標監管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資格審查條件和要求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程項目的內容和特點,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相應的招標公告中,明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以及資格評審的方法、標準。
資格審查必要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必選的,資格審查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資格審查可選條件即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作為資格審查的合格條件。
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可根據招標項目需要設置資格審查必選條件和可選條件。但采用資格后審的工程項目,設置“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作為合格條件,僅限于技術復雜或者大型及以上工程項目、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工程項目和無資質要求的專業工程項目。
第十條 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必要條件:
(一)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四)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五)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3.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六)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3.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5.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6.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7.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類似工程業績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僅可選1個,時間范圍不得少于3年);
(二)企業和擬派項目負責人近2年內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企業近1年內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四)企業近三個月內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五)投標人或者擬派項目負責人近五年內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名單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與招標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二條 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的,招標人應當制定具體的“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辦法”,并在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可以選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進行評價:
(一)財務狀況;
(二)類似項目業績:企業、項目負責人承擔類似工程情況;
(三)信譽:企業訴訟和仲裁、不良行為等情況,企業獲得過“重合同、守信用”稱號等;
(四)認證體系: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等;
(五)信用評價;
(六)工程獎項:企業、項目負責人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
(七)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無論是書面答辯還是口頭答辯,必須“暗標”法進行評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評分內容和標準進行細化,制定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通過資格條件審查的申請人多于9家的,招標人應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選擇不少于9家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加投標,其通過資格預審不少于9家合格投標人的數量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項目招標人未設置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條件,通過資格條件審查的申請人不足9家(少于3家除外)的,招標人應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項目因招標人設置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業績,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不足9家,招標人應當降低企業承擔過類似工程業績條件(量化指標不超過50%)或者取消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業績條件,改為資格后審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七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二)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三)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四)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提高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的資質(資格)等級,對企業注冊地提出要求的;
2.施工總承包項目,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總承包資質承接范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的,但鋼結構分部工程估算價超過總承包工程項目估算價50%的除外;
3.專業工程發包,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兩個及以上的專業承包資質的,不允許聯合體參加投標的;
4.單一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總承包招標時,一個招標項目(標段)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兩個及以上類別的總承包資質的。
第十八條 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開始時間與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一致。
在資格預審文件要求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應當拒絕。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規定的提交截止時間前,可以對已經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替換或者撤回。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審專家應當從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或公共資源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審工作結束前應當保密。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人或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審查標準和辦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沒有載明的審查標準和辦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否則,應當責令資格審查委員會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或者缺乏證明材料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澄清。澄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申請人澄清的內容屬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
資格審查委員會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
第二十四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在審查申請人的業績、信譽、主要人員情況等內容時,可以對重要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的,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第二十五條 資格預審的評審工作結束后,由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制資格評審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主要理由及相關證明;
(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采用有限數量制的,提供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排序表名單;
(四)資格審查記錄表等附件。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包括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并將資格預審報告抄送招投標監管機構,在資格預審公告發布媒介上公示資格預審不合格的申請人的名單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七條 資格預審活動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評審:
(一)使用資格預審文件未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且拒不改正的;
(二)應當回避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審的;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要求的;
(四)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審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審結果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負責人與資格預審結果不一致的,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征得招標人書面同意(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的不得更換),并由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定;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的項目,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征得招標人書面同意,在評標時,由評標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項目招標失敗的,不得參加該項目重新招標的投標。
第三十條 在資格審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者處罰。
附件3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辦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法。
第四條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中、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
綜合評估法一般適用于技術復雜工程或者特大型工程。
第五條 評標入圍。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入圍條件和評標入圍方法,確定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行后續評標。
(一)投標文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進行后續評標:
1.至投標截止時間止,未足額遞交投標保證金;
2.投標函中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3.投標函中載明的投標質量標準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4.投標函中載明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或者招標人期望值的(招標控制價乘以95%-100%,具體數值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入圍的合格條件,并明確開標后初步評審前,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入圍合格條件,確定進入后續評標或評標入圍的投標文件。
(二)當滿足評標入圍條件的投標文件超過20家時,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入圍方法和數量,確定進入后續評標程序入圍投標人。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合理低價法的,一般在評標入圍評審后,確定評標入圍的投標人;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可在初步評審結束后進入評標入圍環節,確定評標入圍的投標人。
第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應當作為無效投標予以否決:
1.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公章;
2.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簽字)的;
3.投標函加蓋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簽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的;
4.投標人資質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除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外,項目負責人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7.組成聯合體投標未提供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在同一招標項目中,聯合體成員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
9.聯合體成員與資格預審確定的結果不一致的;
10.投標報價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招標控制價或者招標人設置的投標限價的;
11.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及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12.投標文件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暫估價、暫列金額及甲供材料價格不一致的;
13.投標文件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與招標文件明確列出的不可競爭費用項目或費率或計算基礎不一致的;
14.投標文件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與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16.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的;
17.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的;
18.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標文件提出了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或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驗收、計量、價款結算和支付辦法的;
20.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電子投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補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投標文件制作過程出現了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情況的;
22.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2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存在明顯技術方案錯誤、或者不符合招標文件有關暗標要求的;
24.投標文件關鍵內容模糊、無法辨認的。
招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條款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于判斷,不得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七條 技術標評審。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評審要點、評審辦法及相應要求,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獨立評審。
(一)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分為合格制和打分制。
1.合格制。僅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滿足招標項目要求進行定性判斷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作無效投標處理。一般適用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2.打分制。由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打分,匯總后作為相應投標人施工組織設計得分。一般適用于綜合評估法。
施工組織設計各評分點得分應當取所有技術標評委評分中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評分后的平均值為最終得分。施工組織設計中除缺少相應內容的評審要點不得分外,其它各項評審要點得分不應低于該評審要點滿分的70%。
(二)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中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要點,主要包括:
1.總體概述:施工組織總體設想、方案針對性及施工標段劃分(建議頁數2-5頁);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和臨時設施、臨時道路布置(建議頁數2-4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各階段進度的保證措施(建議頁數5-10頁);
4.勞動力、機械設備和材料投入計劃(建議頁數6-12頁);
5.關鍵施工技術、工藝及工程項目實施的重點、難點和解決方案(建議頁數15-28頁);
6.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應用(建議頁數6-15頁);
7.BIM等信息技術的使用;
8.項目負責人陳述及答辯。
其中評審要點6至8項由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組織設計總篇幅一般不超過80頁(技術特別復雜的工程可適當增加),具體篇幅(字數)要求及扣分標準,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三)采用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招標的工程均不得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評標法,招標人要求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八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其評審因素和標準如下:
(一)投標報價評審(≥82 分)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報價評審方法和評分細則對進入詳細評審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打分。
(二)施工組織設計(≤10分)
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標準和方法見第七條。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項目負責人陳述及答辯的,該項評分分值不得超過 2 分。
(三)投標人業績 (≤1分)
招標人可以對投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其類似工程執行附件一第3條的相應規定)進行加分,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單個類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
(四)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2-6分)
招標人選擇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作為評審因素的,其評審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五)投標報價合理性(≤1 分)
投標報價合理性評審方法如下:
1.報價合理性分析基準值的確定。招標控制價各子目綜合單價下浮一定比率后〔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安裝、裝飾及幕墻工程6~16%,樁基和基坑支護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園林綠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各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上述下浮比率作適當動態調整〕乘以權重系數(50%及以上),加所有通過評標入圍的投標報價中相應子目綜合單價的算術平均值(剔除超過招標控制價中相應價格正負20%的綜合單價)乘以權重系數(50%及以下),確定報價合理性分析基準價。
2.將投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相應子目的綜合單價金額與報價合理性分析基準值進行比較,其偏差率的絕對值>10%且該子目的合價金額超過該投標文件的評標價一定幅度 (一般為評標價的0.5%-1%)的,有一項扣0.1分,最多扣1分。
第九條 采用合理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以投標報價作為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報價評審方法對進入詳細評審投標報價進行評審。
除綜合評估法外,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招標人也可以增加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作為評審因素,所占權重一般為2%-6%,具體評審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條 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控制價及其組成、發包價及其組成或者計算方法、資格審查條件、投標承諾格式等內容。
發包價由招標控制價下浮一定比率計算〔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安裝、裝飾及幕墻工程6~16%,樁基和基坑支護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園林綠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各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上述下浮比率作適當動態調整〕。
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招標人可以選擇以下方法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
(一)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且完全響應招標文件規定各項商務條款的投標人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人程序。
按遞交投標文件的順序,由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人程序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公開隨機抽取代表該投標人的號碼,并當場公布。
招標人公開隨機抽取其中3個號碼,第一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三中標候選人。
(二)當投標人較多時,招標人可以在解密投標文件前,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不少于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入評審程序,從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確定1-3名中標候選人;也可以在解密投標文件前,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有排序的擬中標候選人若干,再按順序依次進行評審,剔除無效投標,直至確定1-3名中標候選人。
(三)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工程,提倡實行兩階段評標。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遞交投標文件(包括商務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兩部分)。開標、評標活動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商務技術文件開標評標。評標委員會先評審商務技術文件(包括投標項目負責人答辯)。選擇商務技術文件得分匯總排前幾名的投標人(具體數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超過12個的,取前9名;投標人為9-11個的,取前7名;投標人為8個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進入第二階段開標評標。
第二階段:報價文件開標評標(僅針對進入第二階段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技術標得分是否帶入第二階段,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二條 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在推薦中標候選人時,如因投標人的評標價、綜合得分相同而影響排序,原則上綜合得分相同的應以評標價較低的優先,評標價相同及其它情形應以抽簽方式確定排序。具體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采取“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
“評定分離”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定性或定量評審,并向招標人推薦一定數量不排序的定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報告,結合項目規模、技術難度及其他項目關鍵考慮因素,采用票決法、抽簽法、集體議事法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其它定標方法,在定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 評標入圍、投標報價和“評定分離”的評審程序及評審方法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另行制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類似工程的標準和要求見附件一的相關定義。
第十六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評標細則進行適當調整。
附件4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發包初步方案(格式)
編號
根據工程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擬建的(發包工程名稱)的發包初步方案如下:
標段劃分編號 |
發包內容 |
發包方式 |
合同估算價 |
計劃發包時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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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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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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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發包人(公章):
負責人(簽名):
聯系人(簽名):
聯系人電話:
年 月 日
填報須知:
1、本方案由發包人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內容如實填寫,于工程項目首次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
2、需要劃分標段的,發包人應當在本方案中具體說明每個標段的發包內容、發包方式、評標方法、合同估算價和計劃發包時間。必要時,應當附有關的圖紙、文件、資料。
3、除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發包給專業承包單位。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
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表
項目或標段編號:
招標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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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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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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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成員 |
姓名 |
職稱(執業注冊)編號 |
職務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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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意見 (簽章) |
年 月 日 |
我單位填寫的上述備案表內容材料真實、無誤。
招標人(公章):
聯系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 、招標人首次辦理自行招標事宜備案時,應當填寫“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表”
2、“項目組成員”為建設單位指定的負責本項目自行招標的項目管理人員;“職務”填寫擔任本項目招標管理中的職務。如“項目組長”或“項目負責人”以及其他人員職務等。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
行政監督意見書(格式)
編號:
(本意見書接收人名稱):根據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出本行政監督意見書。
事由:
監督意見:
□暫停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補充下列材料
□恢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其他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
年 月 日
說明:本表一式兩份,備案材料提交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各執一份,復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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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住建部,省紀委、省政務辦、省發改委,各設區市招投標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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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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