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讀:
1.按質論價費分國優、國優專業、省優、市優、市優質結構五個等次計列,具體取費標準詳見按附表1,按質論價費作為不可競爭費;招標控制價按招標文件的創建目標足額計列;結算審核時按合同約定及實際取得質量等次計取;發文之日起執行
2.安全文明施工費中增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包括基本費、 標化工地增加費、 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三部分費用。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取費標準詳見附件2;已實施項目2018年6月27之后完成工程量按文件計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工程量不計列;文件發放之日起招投標工程及依法不招標項目簽訂的施工合同均應計列;
3.安全文明施工費中的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按不同星級計列,具體標準詳見附件3
4.“工程排污費”調整為“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仍按工程造價中的規費計列。具體征收標準按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環保和稅務部門的規定執行。